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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 时间:2022-04-16
  • 文章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作者:佚名
  •   

      

      日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印发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9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为便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相关单位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理解、把握《标准条件》,现对《标准条件》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问:《标准条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发挥职称评价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激励导向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等相关精神和国家、云南省关于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审实际,充分吸收了省外和地方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做法经验,经组织省内同行专家进行多次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本《标准条件》。

      问:《标准条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共有六章。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目的、意义,职称资格层级、名称以及取得资格的效力和用途。

      第二章为适用范围,主要明确了申报人员的范围。

      第三章为申报条件,主要明确了申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相应学历、资历条件。

      第四章为评审条件,主要明确了评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力水平及业绩成果等内容。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根据不同层级和类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特点设置了相应业绩条件,突出了评价的可操作性。

      第五章为特殊申报评审条件,主要针对不具备相应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破格申报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业绩条件。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诚信申报、考核认定、职称转评等有关事宜,并对本《标准条件》所涉及名词解释等情况进行了说明。

      问:《标准条件》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文笔译工作,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双语口译工作,以及在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及舞台剧译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创作以及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及古籍整理、翻译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中开展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撰写、研究工作。

      问:《标准条件》关于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指的是什么?

      答:“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及“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概念一致。一是指行政管理关系隶属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比如XXX县下属事业单位、XX乡镇下属事业单位、XXX县国有企业;二是指工作单位行政隶属关系虽不属于县(市、区)级及以下,但长期工作地点(近3年以上)在县(市、区)级及以下地区,比如XXX省级单位XXXX乡镇分支机构(长期工作地在XX县XX乡镇XX村)、XXXX地市级单位(长期工作地在XX县XX乡镇XX村)。长期工作地需提供其劳动合同、工作履历表(单位审核盖章)等材料综合证明。

      问:《标准条件》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答:《标准条件》遵循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的职业特点和成长规律,突出了重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的导向,并针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员职业特点,合理制定了评审范围、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要求,有利于科学客观地评价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进一步体现了职称评价在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标准条件》,一是规范了专业及资格名称。将原“民族语文翻译专业”修改为较为准确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同时,鉴于多年来基本没有评审员级职称的需要,并根据《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明确的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层级、名称,取消了原员级“翻译员”职称,并规范各层级职称的名称由原“助理翻译”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对应“一级翻译”,“译审”不变。

      二是取消了限制条件。不再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作要求。

      三是细化了适用范围。《标准条件》明确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还进一步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技术工作”作出解释和细化,将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文笔译、口译工作之外的其他本专业常见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在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影视及舞台剧译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学创作以及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及古籍整理、翻译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中开展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撰写、研究工作属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从事此类工作的人员可参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职称评审,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撰写、研究业绩成果可作为本专业业绩成果。

      四是拓宽了评价维度。评价条件不唯论文、唯奖项,而是将论文、奖项、项目等作为评审条件之一,从能力素质、翻译工作质量、履职工作量、业绩成果等不同维度客观评价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对主要从事工作内容不同的人员作出了差异化设置,更加科学、贴合实际,突出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业绩贡献。

      五是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县(市、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人员,在学历、履历、评审条件等方面均放宽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原文链接:http://mzzj.yn.gov.cn/zfxxgk/zfxxgkml/rcgz/202204/t20220412_75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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