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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工作程序,省民宗委制定《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工作流程》,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7月19日
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的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民委发〔2020〕21号)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现就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制定以下工作流程:
一、申报(每年9月10日前)
(一)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的,由其党委、政府向省民宗委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1.市(地)党委、政府申请函。
2.《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1式3份)。
3.市(地)创建工作情况自评报告。
4.对照国家测评指标打分表和打分说明。
5.反映创建工作的视频和图片。
(二)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单位的,由其所在市(地)民族工作部门报市(地)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申报。提交如下材料:
1.市(地)民族工作部门请示。
2.《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表》(1式3份)。
3.市级初验打分表、打分说明及初验报告。
4.市(地)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材料。
5.反映创建工作的视频和图片。
(三)中省直所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民宗委申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由驻黑龙江省师(旅)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后向省民宗委申报。所提交材料参照市(地)民族工作部门推荐示范单位的要求。
二、受理(3个工作日)
省民宗委监督检查处对各市(地)及有关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三日内补齐材料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第三方评估(每年9月30日前)
省民宗委委托第三方按照国家民委《命名办法》《测评指标》对拟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成绩未达到90分的,省民宗委将评估结果告知申报市(地),提出整改建议,该市(地)不作为次年3月31日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推荐对象。
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单位的,不进行第三方评估。
四、初验(每年10月31日前)
省民宗委组成初验组,按照国家民委《命名办法》《测评指标》,进行实地初验。
(一)召开汇报座谈会。听取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和单位关于创建工作情况的汇报,与有关人员座谈。
(二)实地调研验收硬件设施。
(三)查阅创建档案材料、审看宣传片。
(四)进行明查暗访和问卷调查。
(五)现场打分并形成初验报告。
五、综合评审
省民宗委对照国家民委《命名办法》《测评指标》,综合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初验情况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建议。
六、送审
七、向国家民委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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