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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通知》(桂民宗发〔2021〕120号)及年度工作要点安排、绩效考评任务要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和自治区民宗委组织开展了第四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
一、评选范围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对象为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等场(馆)所。
二、评选标准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选标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条件。
三、评选周期
参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一般每三年评审命名一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四、评选名额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不设评选名额,根据申报推荐情况,着重加大培育和选树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力度。
五、评选程序
(一)印发通知。印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通知》(桂民宗发〔2021〕120号),部署开展教育基地组织申报工作。
(二)推荐申报。6月30日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工作成效,对照教育基地条件要求,向自治区民宗委申报。
(三)审核材料。自治区民宗委对参评资格、报送程序、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拟检查核验名单,确定检查核验名单。
(四)检查核验。10月25日至11月30日,组织10个核验组分别到9个设区市、1个区直有关单位所属单位开展第四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检查核验工作。核验组由自治区民族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单位1名厅级领导、1名联络员及1名自治区民宗委业务负责同志、1名设区市民宗委业务骨干共4人组成,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对15个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场馆(所)单位进行了现场核验。核验组认为,15个单位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以彰显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要内容,材料翔实,内容丰富,具备宣传教育功能,均同意推荐。
(五)认定公布。自治区民宗委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确定推荐命名第四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名单。在征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意见后,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审定,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根据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情况,三部委印发决定,命名第四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并颁发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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