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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粤民宗规〔2020〕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9日印发,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修订背景
随着《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宗教方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或废止以及省政府组织各地、各部门调整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涉宗教事务部分备案事项已被取消或停止实施,同时又新增部分备案事项。旧《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必须进行修订。根据最新法规规章梳理我省宗教事务备案事项并明确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备案事项管理,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在上述背景下,我委于2019年底把修订该规范性文件列入2020年重点工作。2020年4月30日新修订《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后,结合2018年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对旧《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实施办法》主要特点
《实施办法》相比旧《实施办法》,在体例、内容等方面都有新变化。《实施办法》对备案事项提出总的要求,对每个备案事项从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等方面专章进行规定,给予各地宗教事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更加清晰的工作指引。同时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明确了有效期,确保《实施办法》合法有效。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概述。《实施办法》主要分为三部分,即总则、各备案事项具体规定、附则,共12章58条。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实施办法》制定目的、主要依据、适用主体、适用范围、适用原则、收费情况、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备案事项名称等。各备案事项具体规定部分,主要规范10类备案事项的实施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不予备案情形等。附则部分主要对地级以上市宗教事务部门向上级备案事项进行汇总说明,并规定了《实施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其他情况说明。《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对“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两类备案事项均有规定,因此只在《实施办法》总则里进行指引性规定。即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年度预算备案等3个备案事项已取消。取消后这3个事项不再通过备案方式进行监管,不再作为专门备案事项,因此不纳入《实施办法》。
相关链接: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宗教事务备案事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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