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民族在线网!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追踪报道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21-08-04
  •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作者:佚名
  •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

      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原文链接:http://mzw.gxzf.gov.cn/zwgk/zcfg/gj/t1856676.shtml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