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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印发《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财政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为切实规范我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行为,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对“接受捐赠票据”的印制、领用、核发、保管、使用和监督检查等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制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686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2022年1月2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11月26日财政部令第104号)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重要内容
1.票据用途。“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接受捐赠票据”),是指由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印制,用于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捐赠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宗教院校、宗教团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接受财务捐赠,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接受捐赠票据”参照本办法执行。
2.票据印制。接受捐赠票据由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编号,分存根、收据、记账三联,套印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票据监制章。其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货币(实物)种类、单位、数量、金额、开票人、复核人、接受单位及联次等。
3.票据领用和核发。“接受捐赠票据”实行申领制度。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具体负责“接受捐赠票据”的核发、保管和核销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发放全覆盖。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领用票据的相关程序、要求及依据等内容。分配或核发“接受捐赠票据”,应当填写“江西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捐赠票据领用登记表”,作为出库、记账、统计等凭据。发放“接受捐赠票据”应当当面签字交接,不得邮寄或代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申领“接受捐赠票据”,每次申领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宗教活动场所1年的使用量。
宗教院校“接受捐赠票据”的核发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宗教团体捐赠票据的核发由业务主管宗教事务部门负责。
4.票据使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加盖本场所印章的“接受捐赠票据”。应当按“接受捐赠票据”号段顺序依次使用,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清晰齐全,各联次填写一致。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擅自销毁。宗教活动场所接受货币(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接受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列明非货币捐赠详情,并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接受捐赠票据”。接受外币捐赠的,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捐赠人可自愿登记本人基本信息,匿名或者放弃票据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票据上注明“捐赠人匿名”或“捐赠人放弃票据”等字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组织应当认真规范“接受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接受捐赠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10年。保存期满的存根和需要作废销毁的未使用票据,由宗教活动场所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查验后统一销毁。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对查验和销毁的情况登记备查。
“接受捐赠票据”不得伪造、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涂改、擅自销毁,不得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制作、使用“接受捐赠票据”以外的接受捐赠凭证;对接受捐赠以外的收入,不得使用“接受捐赠票据”。
5.监督检查。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对属地“接受捐赠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宗教、财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申领、使用、管理捐赠票据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发放、管理“接受捐赠票据”,并履行监管责任,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宗教活动场所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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