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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以下简称《命名办法》《测评指标》),进一步规范了我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和管理,对推进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创新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新成就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
一、制定背景
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民族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对内蒙古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我区民族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国家民委于2020年出台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试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1月30日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明确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建立建全考核评价体系。”
2.近年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内民委发〔2013〕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考核验收实施细则》(内民委发〔2014〕11号)两个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全面开展,规范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创建了3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市、392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9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16个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215个地区和单位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34人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1925个地区和单位被评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2542人被评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有力地推动了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进入新时代,命名办法及实施细则在指导思想、条款及指标设置等方面已与当前形势不适应,需要修改完善。
3.修订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和测评指标,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的生动实践,是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民族工作决策部署的有效载体,是贯彻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我区民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容摘要
1.基本情况:《命名办法》共20条,明确了命名的范围、责任主体、原则、流程、管理等。《测评指标》明确了示范旗县、示范机关、示范企业 、示范学校、示范社区、示范乡镇(苏木)、示范嘎查村、示范连队、示范宗教活动场所9类指标,基础分值100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可申报。
2.《命名办法》四个机制:命名机制(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每年开展1次)、动态管理机制(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重新申报,以此激励基层持续深化创建的热情)、退出机制(示范区示范单位在5年有效期内发生指定情形之一的,撤销命名,以避免“重命名、轻管理”的现象)、自查机制(各盟市民族部门每年对辖区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进行自查,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自治区民委)。
3.《命名办法》中的程序要求:①自治区民委负责命名相关的具体工作。②每年3月15日前,各盟市民委将本地区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民委,提出验收申请。③组成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赴申报地区单位进行实地查验、召开专题会议综合评审、在自治区民委网站公示。④公示无异议,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印发命名决定,授予牌匾。
4.《命名办法》中的“1会1活动”:自治区民委每两年组织1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经验交流现场会,每年不定期组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互观互学”活动。
5.《测评指标》基本测评项目:①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③坚定走生态有限、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各族群众共享发展成果。④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
6.《测评指标》具体测评内容:根据不同类型的工作实际情况,把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具体细化量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7.《测评指标》测评方式:以实地查看、翻阅档案、召开座谈会、听取民意等形式查验。
8.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和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关系:全国、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示范中的先进。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创建和命名是过程,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源头活水,起着蓄水池和后备军的作用,模范集体原则上应从获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产生。
文件链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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