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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粤民宗函〔2021〕149号
房玉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财政扶持力度的建议(第1327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的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省财政加大对民族地区的专项帮扶力度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我省民族地区加快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8号)精神,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帮扶力度,2019-2022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补助资金,从专项资金调整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每年4,400万元提高至2亿元。2019-2021年,省财政累计安排连南瑶族自治县该项补助1.64亿元,达到总安排金额的27.3%,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特色美丽城乡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对3个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9项基本公共服务共同财政事权项目,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大幅减轻少数民族地区负担。
二、在财政补助上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支持
(一)加大财力性转移支付力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的决策部署,建立了均衡性转移支付、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民族地区专项支持等差异化转移支付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倾斜支持,有效增强了民族地区财力水平。近三年(2018-2020年),省财政安排3个自治县均衡性转移支付、生态保护区财政补偿和民族地区专项财力补助三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合计65.2亿元,累计新增21.8亿元,省级资金年均增长16.1%。其中,安排连南瑶族自治县21.3亿元,累计新增8.3亿元,省级资金年均增长19.9%。
(二)支持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一是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2号)规定,3个自治县的城乡养老、城乡医疗保险方面支出,已由省级及以上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如低保、医疗救助等项目属于中央、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地方是实施和落实主体,应按规定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已逐步加大支持力度。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后,省以上财政补助比例总体比原政策平均提高约10个百分点,大幅减轻了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民族地区财政负担。二是关于医疗救助,根据粤府办〔2019〕5号文规定,医疗救助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医疗救助省级补助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医疗救助水平、地方财政状况等因素安排。三是关于干线铁路项目,根据2020年7月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0〕17号),对省统一部署在重点老区苏区县、民族自治县的干线铁路项目资本金,免除当地出资责任,由省级统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建议统筹用好资金支持当地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发展
(一)集中财力优化支出结构,为少数民族地区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据统计,2017-2020年,省财政安排3个自治县各项补助(包括三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资金,从40亿元/年增加到63亿元/年,年均增长16.4%。建议连南统筹用好各项补助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在内的各类财政资金),在足额安排“三保”和其他刚性支出需求后,统筹推进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发展,促进当地发展提质增效。同时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积极向省委宣传部、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单位申请资金。
(二)大力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工作。近年来,省里充分考虑民族地区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在安排省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倾斜支持。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族地区“四好农村路”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等在内的资金已全部纳入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范围,由省财政直接下达市县,省不明确具体项目,市县在完成上级考核任务后,可以在涉农范围内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安排使用。建议连南加强涉农项目谋划部署,切实提升把握政策要求的能力、吃透自身问题的能力、系统谋划项目的能力和统筹调度资金资源的能力,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集中力量办大事,全面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振兴。
下一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我们将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努力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民族宗教委
2021年6月21日
(联系人及电话:房晓辉020—8337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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