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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族宗教委关于健全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 时间:2021-10-20
  • 文章来源: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作者:佚名
  • 云民宗办发〔2016〕31号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要求,委机关需于2017年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委属各单位(含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需于2020年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确保我委到2020年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现就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

      法律顾问是依法决策的参谋者、依法办事的促进者、法律风险的防范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省委、省政府在云办发〔2015〕33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专门法律顾问队伍”。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要紧紧围绕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将法律顾问工作贯穿于民族宗教事务治理的全过程,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民族宗教事务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转变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形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务运行机制,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不断提高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水平提供重要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

      (一)法律顾问的遴选聘用。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按照程序公开、需求定向、双方选择、适度竞争、择优选聘的原则,遴选1-2名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执业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遴选对象应以本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主,并可适当吸收部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较高知名度的法治专家、法学专家以及其他法律专家参与遴选,以确保选聘的法律顾问能够真正适应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要求。

      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在选聘法律顾问时,除应将遴选的条件和程序在云南民族宗教网上公布外,遴选出来的后备人选,还要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程序,经用人单位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方可聘请为法律顾问。

      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应于开展当年的3月31日前完成(以签订聘用合同为准)。原则上,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聘用法律顾问的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满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续签,续签合同的期限仍为2年。其中,委机关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委属各单位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由本单位自行负责,并在与所聘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后15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法律顾问的管理使用。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本单位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资源优化配置等重要工作,协助本单位处理各类涉法事务,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投资等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与合法性、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中的决策风险。法律顾问可以通过提供口头咨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会议座谈、参与谈判、代为起草法律文书、专项问题研究或论证、法律风险提示等形式开展工作。

      为了便于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能够更好地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实现省民族宗教委法律顾问资源共享,由政策法规处按照分散管理和集中使用的原则,在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的基础上,组建省民族宗教委法律顾问团,并组织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团)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是省民族宗教委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对其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实施后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进行前期研究、论证、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二是对民族宗教领域综合改革重大项目和重点问题可能遇到的法律事务进行研究、论证;三是对省民族宗教委代拟起草的民族宗教类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四是对对外交往、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咨询并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对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审查或修订;五是对以省民族宗教委各处室名义或委属单位受省民族宗教委委托对外签署的合同和协议文本,在报委党组审定前,出具法律意见书;六是对重大信访接待、重大信访案件处理和重大行政调解工作及行政复议、申诉案件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建议,处理或代理涉及省民族宗教委的行政诉讼、仲裁案件等;七是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三、切实加大法律顾问的保障力度

      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和制定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切实解决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法律顾问的工作规程和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工作保障,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同时,要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工作经费标准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并及时与所聘用的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服务范围、方式、报酬和相关保密条款,确保法律顾问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政策法规处要切实加强对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省民族宗教委法律顾问团的组建工作,并就委机关和委属各单位聘用的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实施监督、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综合考核法律顾问的工作实绩、职业操守、社会评价等要素,作为其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机制。同时,要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建立情况交流、信息通报制度,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时,支持和吸纳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并针对民族宗教事务治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进行分析研判,鼓励法律顾问将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提交领导参阅,为推进法治机关、法治单位建设,依法治理民族宗教事务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mzzj.yn.gov.cn/zfxxgk/zfxxgkml/tzgg/202008/t20200805_69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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