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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份变更确认
受理条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申请材料 :
1、《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一》
2、申请书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未满18周岁的,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
办理流程:
1、收到市县民宗委邮寄的材料,进行受理
2、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签字同意
4、将材料邮寄,反馈给市县民宗委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收费内容:
无收费项
常见问题:
问:变更民族成份申请的审批权限是怎么样的?
答:(一)县级市、县和自治县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宗委(局)初审,省民宗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予以变更登记。
(二)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宗委(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户政)部门予以变更登记。市民宗委(局)每半年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申请情况向省民宗委备案。
(三)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工作,暂由省民宗委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予以变更登记。
问:变更民族成份申请的审批程序是怎么样的?
答:1.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一》(一式三份)提交户籍所在地县(市)民宗委(局)。
2.县(市)民宗委(局)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将申请材料的复印件(须由单位负责人签注“此件与原件相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一》邮寄至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省民宗委135室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65340305)。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市)民宗委(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省民宗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并反馈县(市)民宗委(局)。
4.县(市)民宗委(局)应当自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申请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市)公安局。
5.县(市)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二)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程序
1.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二》(一式两份)提交至户口所在地市民宗委(局)。
2.市民宗委(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申请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市(区)公安(分)局。
3.市(区)公安(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三)三沙市、洋浦经济开发区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程序
1.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海南省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二》(一式两份)提交省民宗委。
2.省民宗委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申请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市(区)公安(分)局。
3. 市(区)公安(分)局治安(户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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