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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通知》首先重新对救助对象进行了精准分类。一类人员,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统称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人员,即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类人员,即城乡困难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四类人员,即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通知》明确,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对一类人员,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对二类人员,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在“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方面,《通知》明确,要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作用,大病保险对救助对象实施倾斜保障,保险报销之后发挥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功能。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继续对一类人员、二类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脱贫不稳定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此外,《通知》还对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重特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等3个医疗救助标准进行了合理确定,如医疗救助对象对应多个类别的,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医疗救助;提出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点监测人群纳入救助范围;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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